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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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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8 10:37:27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浏览次数:5269
核心提示: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市场上逐渐兴起。为切实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二、切实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三、建立宪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制度;四、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
发布日期 2011-06-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市场上逐渐兴起。为切实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二、切实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抽检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发现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三、建立宪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监管力度。要强化生产销售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

    2011年7月一10月,各省(区、市)要组织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和掌握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已获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目录及基本信息资料可以从公共电子邮箱

    mohjdjhjc@126.com(密码:jianduju)下载,供参考使用。此邮箱只供发布信息,不作为工作邮箱收取邮件使用。

    请各省(区、市)于2011年11月 3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报送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处 张利

    电  话:010—8792407

    传  真:010—68792400

    Email: hjwsjdc@163.com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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