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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181号(农业水利类39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解决我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中存在问题的提案 (农办案[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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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7 14:14:4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042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181号(农业水利类39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解决我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中存在问题的提案。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4-07 生效日期 2021-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民盟中央: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中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海关总署、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支持政策及保险理赔制度,支持指导各地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全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境外疫情防堵,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农业农村部坚持依法治疫,认真抓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的宣传贯彻,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培训,增强其依法防疫的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畜禽、恶意散布谣言等行为,保持严打严惩的态势。加强对从业主体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依法开展畜禽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抓好《动物防疫法》宣传贯彻,加大普法力度,重点普及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禁止性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二、关于加强海关检疫力度
 
    近年来,海关总署持续加强动物检疫力度。一是构筑了以“3道防线12项措施”为主的检疫监管体系,即“境外、口岸、境内”3道防线,“风险分析、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境外预检、口岸查验、隔离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处理、检疫监管、疫情监测、应急反应、科普教育”12项措施。二是升级打造进出境动物疫病监测“1+N”体系,即制定了《进出境动物疫病监测指南》,编制了17个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动态调整。三是提升口岸检疫查验能力,从2017年开始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累计投入资金3.88亿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四是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不断深化双边多边动物检疫合作,深度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健全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跟踪国际动物疫情形势,深入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出台相关检疫规范和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口岸检疫,严防境外动物疫情传入。
 
    三、关于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动物疫情预警和防控队伍
 
    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3次印发意见,要求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指导推动各地完善动物防疫体系,适应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疫情处置等工作需求。支持养猪大县从2020年起实施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计划,目前有关地方已招聘防疫专员近9000名,充实基层防疫队伍。海关部门建立了全球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工作组、动物疫病技术专家组和海关技术规范动物检疫专业技术委员会,密切跟踪疫情动态,评估研判动物检疫政策和措施。加强人员资质管理,考核合格高级兽医签证官1131名,签证兽医官1475名,现场动物检疫查验岗资质人员12169名。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境外疫情防堵,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完善赔偿机制
 
    银保监会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生猪保险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先后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支持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督促保险机构落实要求,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从每头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督促保险机构尽快修订生猪保险产品,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北京、上海能繁母猪保额提升至2000元及以上,北京、上海、浙江、宁波、山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新疆等地育肥猪保额提升至1000元及以上。三是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生猪保险服务领域。除传统养殖保险外,鼓励各地保险机构开发猪饲料成本价格指数、生猪价格指数、生猪目标价格等创新型猪类保险产品,规避成本上涨风险,稳定养殖收入预期。四是要求各地农险经营机构在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对包括生猪在内的重要农产品做好承保工作,允许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暂缓提交有关承保资料,待疫情结束后补正,保障了生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生猪保险作用,完善制度机制,提升保险覆盖面,鼓励行业产品服务创新,更好地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维护市场稳定。
 
    五、关于规范养殖场的布局和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了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布局等方面的防疫条件要求。2019年,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对新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做好培训解读,指导养殖场户科学规范落实隔离观察、禁用泔水喂猪、清洗消毒等防控措施,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已有25个省份的62个无疫小区通过国家评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组织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完善审查制度。继续指导各地科学实施选址风险评估,规范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对养殖场户的技术培训,指导改善基础设施,完善防疫制度,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六、关于加强养殖场粪污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目前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列出专门章节,规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养殖场粪污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
 
    七、关于规范管理动物活体运输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指导各地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建设,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规范生猪调运秩序。《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畜禽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立法,规范畜禽屠宰场设立。强化调运监管,降低运输环节疫情传播风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739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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