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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粮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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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0 02:28:38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31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等规定,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浙粮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2-09 生效日期 2021-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各市审核机关代码表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粮食收购许可新立、延续告知承诺书
3.粮食收购许可变更、注销告知承诺书
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部门的告知内容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等规定,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审批系统政务服务2.0改造。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要根据政务服务2.0新的许可登记申报端收件配置,做好许可登记审核端改造。对许可审批系统进行流程再造:对告知承诺许可事项进行受理,查看承诺内容,审核完成后签发许可证,并加注告知承诺标识;将许可登记信息和告知承诺标识,同步推送“互联网+监管”;对不符合告知承诺件的申请,转一般审批流程办理。
 
    二、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要求,在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注册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企业住所所在地,由所在县(市、区)粮食物资局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管理、核查监督。
 
    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粮食物资局要严格按照《告知承诺办法》要求对粮食收购企业加强资格核查,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对企业提交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情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参考样式的通知》(国粮办粮〔2019〕146号),省粮食物资局统一印发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对许可证编号进行了调整。收购许可证编号以省的简称开始,后面跟7位阿拉伯数字,前3位数为审核机关代码,后4位数为粮食收购者代码。各市代码由省粮食物资局统一排序(详见附件),县(市、区)代码由市级粮食物资局编订后报省粮食物资局备案。各级粮食物资局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资格企业进行统一换证。原来在省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到住所地粮食物资局进行换证。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在办理换证时根据新的编号规则对持证企业进行重新编号。各市粮食物资局每半年一次向省局报送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核情况,在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各市审核机关代码表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5日
 
 
    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的粮食经营企业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时,对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纠正不符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行为的方式。
 
    在省市场监管局注册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
 
    第三条 粮食经营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许可。申请企业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格式文本、办理流程和申请要求等,向申请企业一次性告知以下内容: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申请材料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企业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粮食物资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悉粮食物资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提交许可决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能够符合许可决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愿意在粮食收购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应统一使用由省粮食物资局制定的《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办公场所当面递交或邮寄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粮食物资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等材料后,对企业基本情况、是否适用告知承诺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许可决定部门和申请企业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企业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企业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粮食收购;尚不具备许可条件须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重新递交告知承诺书的,经审查领证后,方可开展粮食收购。
 
    第十条 粮食物资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粮食物资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予以公布。
 
    申请企业作出承诺但经核查发现材料缺失的,许可决定部门要责令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许可决定部门撤销相应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被粮食物资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涉粮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申请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涉粮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粮食物资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根据监管情况督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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