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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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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2 13:38:48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113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现就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01 生效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现就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市场主体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时证明材料多的问题,实现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
 
  二、实施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提交的使用频次较高,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5类、12项,5类分别为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12项(详见附件1)分别为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等,其中第4项至第11项统称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不可代为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时,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后核查监管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等。二是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三是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编制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
 
  (三)完善信息系统和办事指南。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调整优化,配套修改信息系统中办事流程和表证单书,将告知承诺程序环节、告知承诺书文本嵌入信息系统,满足全省市场主体准营相关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相关需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将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相关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承诺失信行为,按程序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查验,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同,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有效落实,更大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强化培训宣传。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一线窗口登记人员业务能力,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着力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各地要及时总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相关数据和典型经验做法,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联系人:姜寒;联系电话:0851-8581867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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