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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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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5 17:43:52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0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发布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24 生效日期 2021-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2021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2021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 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监督抽检为重点,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科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 检查对象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 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维持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进货查验、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温度控制与记录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管理和处置情况等。对从事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备案情况、相关信息记录情况、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及落实情况等。对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经营者执行专柜专区销售、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情况。对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举办前相关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资质、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及落实、食品安全检查等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按各类业态的检查要点表及总局印发的《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执行。各区局可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作为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应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四、 检查频次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对食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如上级出台新规则按新规要求执行。
 
  (一)对已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各区局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设定食品销售者检查频次。其中,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D级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每个区不少于5家,全市不少于55家。
 
  (二)对暂未启动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要按照全覆盖原则, 每年每家不少于1次。
 
  (三)按照市民生实事工作要求,2021年应完成对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展明查暗访,每季度重点检查1次。
 
  (四)对问题线索食品销售者实施飞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要加强对各区局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适时对各区局监督检查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各区局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实际,并结合辖区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按照对较高风险单位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单位的监管原则,科学拟制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期完成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确保完成率100%,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做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有序推进,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局应落实完善整改工作机制,督促食品销售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整改到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要求食品销售者主动停止食品经营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在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高风险、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抽检多次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食品销售企业,应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依法信息公开。各区局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着力提高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让违法者受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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