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国务院明确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国务院明确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4 10:03:2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976
核心提示:2022年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成效,分析了“十四五”时期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推进食品安全标本兼治,从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4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2年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成效,分析了“十四五”时期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规划》明确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和完善国内统一市场、促进市场循环充分畅通,完善质量政策和技术体系、服务高质量发展,坚守安全底线、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

《规划》还提出推进食品安全标本兼治,从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4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加大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力度。提高粮食收储质量,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推进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标签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加快食品相关标准样品研制。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农产品原产地追溯促进行动,打造追溯管理规范、市场机制成熟、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追溯标杆企业,推动全程追溯协作和示范推广。

(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权责边界,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管措施,改进提升以问题为导向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对监督管理的科学支撑,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面向医院、学校、托育机构等重点场所,科学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提升风险监测覆盖面和问题发现率。聚焦执法、司法重点难点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能力。加快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向政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深化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改革,明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的功能定位,以功能为导向优化实施机制,推进“你点我检”、“你送我检”常态化,强化抽检监测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作用。稳步实现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每年5批次/千人目标,其中种养殖环节抽检量每年2批次/千人。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相应技术职务体系,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强化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

(四)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推进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大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 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30号)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