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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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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8 15:32:50  来源: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532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和《2021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05 生效日期 2021-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和《2021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养殖场可根据本场评估结果和防控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猪实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无疫区建设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报经所在地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辖区内不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名单、存栏羊数量等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区应按照国家及我省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具体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市、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工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本市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和供应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市、区两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区要按照我市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足量供应和质量安全。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区要进一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猪口蹄疫全部实行“先打后补”,并逐步推动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疫苗、牛羊口蹄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补助。确保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落地,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市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市、区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区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乡镇兽医干部、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六)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督促养殖场户及时为所饲养的家畜佩戴二维码耳标,不得对未佩戴二维码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进一步提升家畜挂标率。
 
    (七)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市、区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区要全面实行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
 
    七、经费支持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8)216号〕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猪口蹄疫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后,各区按规定自行采购猪口蹄疫储备疫苗,所需经费由区级全额承担。
 
    (二)各区领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猪口蹄疫疫苗配套经费按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相关政策结算。
 
    (三)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各区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省对家畜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区要加强监测,发现布病阳性畜应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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