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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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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6 13:30:58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防食源性公共卫生事故发生,从源头上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5 生效日期 2021-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1-14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防食源性公共卫生事故发生,从源头上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学校(幼儿园)食堂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社会的稳定,为确保学生饮食安全,以及保证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质量的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为满足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学校(幼儿园)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机制,鼓励学校(幼儿园)食堂选取安全、优质且具有统一配送能力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料。各级食品药品、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真正把食品原料配送建设成学生、学校、家长、政府都放心的一项工程,确保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园)就餐的安全,促进全市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学校(幼儿园)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机制,并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推广。

    三、工作方式与要求

    (一)工作方式

    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各学校(幼儿园)优先与经营风险等级为A、B级的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二)工作要求

    1.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供货合同的配送企业(下简称“配送企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1)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生产企业应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配送企业所供应的食品原料应达到如下标准:

    (1)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2)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QS、SC标记,其中米、面应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GB2715-2005,食用油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GB2716-2005的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GB 2762-2012规定。

    (3)蔬菜类应保证新鲜,有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

    (4)禽、蛋类应保证新鲜,有检验证明等文件。

    (5)肉类及肉类制品应正规渠道采购,有动检证明等文件。

    (6)如国家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即按新标准执行。

    3.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储存和运输安全。

    4.配送企业运送禽、畜肉及肉类制品(含冷冻产品)应为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消毒,并有温度控制冷藏设备。

    5.肉、禽等鲜活食品宜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学校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6.鼓励配送企业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的价格向学校(幼儿园)供应配送食品原料,付款方式由学校(幼儿园)与供货企业自行约定。

    7.学校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的,应向教职员工和学生(含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公告配送企业的企业名单、配送品种、资质等信息。

    8.学校每年有权对配送的食品原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一般由供货方支付,也可另行约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进工作

    1.为做好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学校(幼儿园)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机制的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2.与相关职能部门(工商、卫计、人社)加强沟通,做好其他相关的工作。

    3.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尽快细化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务必确保每年(学期)开学前一周将采购工作准备到位。

    4.建议各学校(幼儿园)与食堂原料供应商2018年秋季开学前供货合同已到期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鼓励全市各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争取在2019年秋季开学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5.各学校(幼儿园)可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二)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配送量化分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饮环节的监管。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在开展配送企业的招标工作时,鼓励学校食堂向量化分级高的企业(B级或以上)进行招标;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源头的管理。

    3.各学校(幼儿园)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堂原料采购的监管,各学校(幼儿园)的后勤管理、财务审计、校园安全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送企业的招标审核、财务监管、食堂卫生安全等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管理制度,严禁向无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高、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

    4.配送企业对配送的食品原料质量负责,在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分拣、供应等环节上应严格把关,加强质量检验,对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供应学校食堂使用。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1.鼓励建立配送质量评议制度。鼓励学校(幼儿园)可以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质量评议制度,将食品质量、食品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纳入评议范围,由学校(幼儿园)组织每学期对配送企业进行综合评议,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参考。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学校(幼儿园)食堂和配送企业,对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因违规进货、食堂管理不严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配送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等行为的,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3.完善台账登记及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等制度,配送企业和学校(幼儿园)须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台帐、供应或采购财务台账、配送品种和数量台账等。对配送企业配送的食品原料,各学校(幼儿园)必须按规定索证索票,并妥善保管配送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疫报告书等材料。提倡各学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负责对食品原料的检查验收工作,可在供货合同中约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质量、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进行拒收。

    4.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学校(幼儿园)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学校(幼儿园)与配送企业可在供货合同约定,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取消该配送企业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配送资格。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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