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农发〔2021〕49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农发〔2021〕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8 10:43:58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06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科办〔20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发〔2021〕49号
发布日期 2021-03-05 生效日期 2021-03-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有关科研单位: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抓好我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科办〔20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5日
 
  四川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科办〔20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加快推进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同时,突出全面监管、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的严格管控,严肃查处非法制种、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切断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途径,保障我省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重点
 
  (一)重点对象。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转基因实验承担单位,转基因作物育种单位,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等。
 
  (二)重点环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及试验、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种子生产、种子加工、种子经营、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等环节。
 
  (三)重点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及试验场所,种子制种基地,种子加工场所,种子市场或者销售门市;省内育种单位南繁基地、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等。
 
  三、监管内容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全覆盖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对农业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以及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监测等管理情况。
 
  (二)省内育种单位南繁基地。加大南繁育种基地抽检密度和频次,全面覆盖抽样检测,强化对省内育种单位南繁试验材料转基因成分的排查监督,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单位将严肃约谈,责令整改,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
 
  (三)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申请单位应严格自查,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并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做出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承诺。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应立即终止试验。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申请登记、引种的,申请者向四川省种子站做出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承诺。
 
  各参加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单位应向省种子站提交转基因普查样品备查。在普查中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试验品种的,相应品种的每个参试点应立即全部铲除。与此同时,我厅将在苗期组织对参试品种进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有品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整组试验每个品种各试验点全部铲除,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报审品种。为联合体试验品种的,终止联合体试验审定程序。牵头单位应组织整改,整改合格以前,牵头单位不得开展试验。
 
  (四)制种基地。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对制种基地、非法种子田块等开展排查,查早查小,加大种子下地前和苗期抽检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确保玉米田间抽样检测全覆盖,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制种播种前,要全面查清亲本来源,核实是否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苗期要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大范围筛查,发现问题要坚决铲除,并依法对违规违法制种企业严肃处理。
 
  (五)种子加工经营。持续做好对种子加工和分装场所、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排查工作,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重点聚焦种子包装、标签等环节监管,有违规前科和被投诉举报的种子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对有未审定(登记)先推、套牌种子问题的种子企业,应重点抽检;对品种真实性存在争议的品种,增加转基因检测项目。
 
  (六)进口加工企业。严格落实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制度,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严防非法扩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厅成立以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厅科技教育处、种业发展处、饲料兽药处、行政审批处、综合执法监督局、省种子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饲料总站、省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专班,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严格执法,切实将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关键时节、重点区域开展工作指导,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科研、田间试验安全监管,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的监管,转基因科普宣传;种业发展处(种子站)具体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以及制种基地的监管;饲料兽药处具体负责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饲料企业的监管;行政审批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执法监管与相关案件查处工作;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具体承担农作物及产品、南繁抽检和转基因农作物环境安全检测工作。
 
  (三)强化属地管理。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监管任务,统筹明确科教、种业、饲料、执法等部门在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加强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研发单位应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负起监管的法定责任,落实安全小组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试验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制种亲本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各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的安全责任措施,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扩散。严禁持证加工企业改变原料用途和向他人转卖加工原料。
 
  (五)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对发现、移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违法线索,及时立案调查,追根溯源、查处源头、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行关键节点监管信息日报,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没有案件的零报告制度,各地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
 
  (六)及时报送信息和总结。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监管工作动态,于6月2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研发单位要将全年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农业农村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