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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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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4 10:13:09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4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我市食品流通安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创建,根据前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和我市食品流通安全状况,市局制定了《2020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食品流通领域实际情况和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23 生效日期 2021-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4.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5.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因素量化分级评定表(参考文本)
6.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我市食品流通安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创建,根据前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和我市食品流通安全状况,市局制定了《2020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食品流通领域实际情况和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我市食品流通安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前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和我市食品流通安全状况,特制定2020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销售者委托的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温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确定全市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重点如下:

    (一)重点品种:1、散装食品;2、食用盐;3、进口食品、畜禽产品、熟制肉制品、儿童食品、冷藏冷冻食品等前期抽检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重点对象:1、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和大中型超市;2、上年度曾出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领域:1、校园及校园周边;2、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农村地区;4、网络销售。

    (四)重点内容:1、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2、进货查验、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履行到位;2、食品是按规定贮存、销售。

    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可以结合市局部署和各自辖区食品流通具体情况确定监管重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属地市场监管所的日常巡查为主,并与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结合,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监管单位(食品、事项)的经营管理情况等,检查对象包含各类食品流通主体,监管重点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少于10个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只有1个的每次必查),普通对象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具体操作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浙工商企管〔2017〕18号)《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8〕5号)和市局有关部署实施。

    四、监督检查频次

    各地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本年度新取得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新登记的小食杂店、食品销售摊贩,应在取得许可或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至少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

    每次检查完毕,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资料汇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一起作为动态风险因素,调整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丧失食品安全信用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经营者每半年报送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级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

    (二)规范检查行为。要使用统一的日常检查表格,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四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场所张贴、归档及时。

    (三)注重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时实施复查,必要时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坚决不留后患。

       附件:
   1.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4.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5.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因素量化分级评定表(参考文本)

    6.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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