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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甘商务流通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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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3 09:20:22  来源:甘肃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87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充分发挥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零售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推动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省商务厅决定建立全省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甘商务流通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02-22 生效日期 2021-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重点联系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表
2.重点联系市场基本情况表
3.重点联系市场季度经营情况表
4.重点联系市场年度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表
5.重点联系机制通讯录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充分发挥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零售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推动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省商务厅决定建立全省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自愿、多方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畅通政企联系渠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把握行业发展形势提供有利条件,通过加强交流合作和先进经验复制推广,推动和促进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示范带动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条件

    1.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2.注重企业文化塑造与培育,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与运营体系。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

    4.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推广新模式上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5.充分发挥流通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在保供稳市中作出积极贡献。

    6.能够积极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交流活动,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

    三、参考指标

    (一)重点零售企业

    1.以百货店、购物中心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10亿元以上。

    2.以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5亿元以上,直营门店数量需占30%以上。

    3.经营范围涵盖两种以上的综合性零售企业,年销售规模需在15亿元以上。

    (二)商品交易市场

    重点聚焦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木材市场、建材市场和钢材市场等生产资料市场,纺织服装鞋帽市场、家具五金装饰材料市场、日用品市场、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市场和食品饮料市场等工业消费品市场。

    有关企业未达到以上参考指标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行业内综合实力最强的1-3家企业上报。

    四、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连锁企业需向驻甘总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认真如实填报《重点联系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表》(附件1)、《重点联系市场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地方推荐。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及意见。

    3.公示发布。省商务厅将对企业规模、影响力、示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名单并公示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动态管理。省商务厅将统筹考虑企业现状与发展潜力,兼顾不同业态结构与分布,结合企业智能化、标准化、集约化等方面发展水平,遴选一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联系名单,并结合实际补充调整。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相关零售企业、交易市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亏损或被整体收购的,及时上报省商务厅予以调出,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省商务厅将在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沟通的基础上,上报商务部纳入部级联系机制。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导重点零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时提交经营统计季报表(附件3)和年报表(附件4),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情况,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情况。动态经营情况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以及对行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可根据需要随时报送省商务厅。通过以上方式,进一步强化统计分析,研判行业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共性问题,为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情况,归纳、总结、推广重点零售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在经营管理、新技术应用、新业态融合和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引导更多企业更新观念、主动求变、创新发展。同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步行街改造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物流标准化、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出口产品转内销等重要工作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不断开阔视野、拓展业务,提升发展水平。

    (四)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商务部要求,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品交易市场四级联系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10日以前,报送本部门和重点零售企业、商品交易市场联系方式(附件5)。

    联系人:张  文

    电话:0931-8637929(同传真)

    邮箱:gssswtzhw@163.com

    附件:1.重点联系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表

    2.重点联系市场基本情况表

    3.重点联系市场季度经营情况表

    4.重点联系市场年度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表

    5.重点联系机制通讯录

       附件.doc

    甘肃省商务厅

    2021年2月20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零售 标准化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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