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行政事项类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 称 |
类型 |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无犯罪记录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2 |
具备无线电操作能力的证明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无线电操作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3 |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证明 |
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4 |
就业证明 |
公安机关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5 |
就读证明 |
公安机关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读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6 |
同意接收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有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7 |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实习经历,且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8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9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0 |
资产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1 |
资产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
12 |
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符合被援助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13 |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
14 |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
15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16 |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办公场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17 |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
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8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
旅游行政部门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已缴存足额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
19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20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
2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22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3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计量标准器已经检定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
24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25 |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授权签字人符合任职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26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满足法定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27 |
检验检测机构对外部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备案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工作内外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28 |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人员、设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29 |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
林业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30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
出版行业主管部门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31 |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
出版行业主管部门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32 |
场地使用证明 |
电影主管部门 |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
3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
消防救援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已通过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
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类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服务事项 |
证明用途 |
34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机构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
35 |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
36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用于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后申领抚恤金及丧葬费 |
37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用于办理领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关业务 |
38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用于注销已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登记 |
39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0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注册建筑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1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监理工程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2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3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翻译专业资格证(笔译、口译)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4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助理社会工作师证、社会工作师证、高级社会工作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5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一级注册计量师证、二级注册计量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6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注册设备监理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7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注册测绘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8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建造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49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初级、中级)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0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执业药师证(药学、中药学)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1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注册城乡规划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2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3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一级造价工程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4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5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初级、中级)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56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发放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考试资格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
〔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包括核查时间、标准以及方式;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
……;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参考)
申请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
核查时间及方式 |
承诺是否属实 |
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