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9 14:52:08  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市防疫指挥部第393号),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根据我市疫情防控新需要,经市局研究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8-19 生效日期 2020-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市防疫指挥部第393号),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根据我市疫情防控新需要,经市局研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监管,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含包装物,下同)为条线,履行监管职责,检查经营者从“采购、验收、销售”等重点环节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查验全程监督。
 
    二、品种和范围
 
    以进口冷链食品为主,重点检查进口冷链畜禽肉、水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类生产经营者。
 
    三、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立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制订完善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工作制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等关键环节和岗位采取措施,防范新冠病毒污染和传播风险。
 
    (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不齐全进口冷链食品和原料。自2020年8月17日始,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索取同批次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库、出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从外地购进我市的必须于货物到济前24小时,凭海关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经营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报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于8月17日前采购进口厄瓜多尔南美白虾还未使用、销售的,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通报卫健部门全面进行核酸检测,等候市指挥部的通知。
 
    (三)追溯管理。记录进口冷链食品从采购、入库、使用等环节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名单;做好各项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录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进口冷链食品使用、销售情况,如实记录出厂和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清洁消毒。要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冷库、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接触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和加工使用前应按照要求对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具体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山东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引》。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和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开展员工14天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每14天一周期进行隐患排查。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落实员工宿舍和餐饮管理,合理安排员工作业班次,实行“一米线”安全距离,减少员工密切接触。加强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
 
    四、扎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一)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安排防控排查,逐一查实每个环节和风险点,督促经营者履行防疫义务。对发现的线索要确定专人进行调查,逐级核查落实责任,及时书面报告。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人物同防”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管控,形成管理闭环。同时,要按照规定对一线监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8月21日前完成),购置防护装备和耗材,做好执法保障。
 
    (二)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各区县局要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清晰、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按照省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处理。要组织专人、设立公开窗口,服务经营者报备。对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责任信息,要按照防疫有关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闭经营场所,迅即启动应急处置,主动向辖区防疫指挥部进行报告,在防疫人员指导下釆取对物品临时封存、场所消毒和接触人员排查检测等措施,开展货物来源、去向、库存的追溯,开展购销及接触人员的追溯、开展车辆的运行及消杀排查、通报卫健部门配合所涉环境的风险排查。
 
    (三)及时上报信息。各区县局于每日19:00前将本单位生产、流通、餐饮三环节的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对口上报到市局相关处室内网公共邮箱。
 
    生产处联系人:何  晨  电话:66603671
 
    流通处联系人:张  松  电话:66603675
 
    餐饮处联系人:杨智军  电话:66603637
 
    附件:1. 食品生产环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
 
    2.食品流通环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
 
    3.餐饮单位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明白纸
 
    4.济南市进口冷藏冷冻食品防疫报备表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食品生产环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
 
    为防止新冠肺炎病毒通过冷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传播,现将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一、范围
 
    以进口冷链食品,特别是以进口冷链畜禽肉、水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
 
    二、建立制度
 
    应当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制订完善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工作制度,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储存和生产加工、清洁消毒等关键环节和岗位采取措施,防范新冠病毒污染和传播风险。
 
    三、产品管理
 
    要严格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缺少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冷藏畜禽肉、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自2020年8月17日后,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市区前24小时,凭海关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再次对产品进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厂生产。
 
    要建立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制度,记录进口冷链食品从进厂、入库、生产加工等环节直接接触的员工名单;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进口冷链食品投料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清洁消毒
 
    要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冷库、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生产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在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或者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对其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
 
    外包装可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对进口冷链食品存储冷库、转运存放区域的地面、墙壁,可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对进口冷链食品解冻池、盛放容器、生产设备设施表面等,可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清水冲洗干净,避免消毒剂污染食品。具体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山东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引》。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和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开展员工14天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至少每14天开展一次员工疫情重点地区(含境外)旅居史、接触史排查,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
 
    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物的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和工作服等,根据岗位需要穿戴相应的面屏、围裙、胶靴等,生产结束后,按规定流程洗手消毒,其工衣应与其他员工工衣分开清洗、消毒。
 
    持续开展生产车间、冷库等重点区域的风险排查,落实员工宿舍和餐饮管理,合理安排员工作业班次,实行“一米线”安全距离,减少员工密切接触。
 
    加强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
 
    六、配合检测
 
    要全力配合当地卫生健康委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如实说明进口冷链食品采购、储存、使用等情况,及时提供本单位直接接触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及包装物的全部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与上述人员在同一密闭工作车间(场所)、无防护状态下有直接接触的人员名单,确保“应检尽检”。
 
    附件2
 
    食品流通环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
 
    为防止新冠肺炎病毒通过冷链、食品流通环节传播,现将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一、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提前报备
 
    报备主体:进口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进入我市的首站经营者(首站是指进口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进入山东落地的第一批发商)
 
    报备时间:凡是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的,须于购进食品到达济南区域24小时前,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备,报备可以采用传真、发送电子文档、当面送达等多种方式。
 
    报备内容:经营者名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同批次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库地址、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报备表附后)。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从外地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的,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同批次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卫健部门出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入库贮存。销售时,经营者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开展出库核酸检测,取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库。
 
    在济南本地购进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同批次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还应索取货物在济南贮存的入库、出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进货日期、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进货日期、销售日期、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冷链仓储物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入场实名登记制度、验视制度、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对运输、储存进口水产品和畜禽肉类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入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冷冻库经营企业在冷链食品入库前应对食品外包装实施消毒处理。食品运输企业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每批次食品运输完毕后,应当对车辆和食品冷藏箱内外壁实施全面消毒。
 
    四、加强环境卫生防护
 
    安排专人对经营区域、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和相关物品定时清洁消毒,加强室内环境通风,密闭区域要正确使用空调等机械通风。
 
    冷藏冷冻市场、海鲜市场等场所要使用红外线自动测温设备,提高对入场人员体温测量的精度和效率。
 
    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建立上岗员工健康码和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对开展员工14天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每14天一周期进行隐患排查。落实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员工提前3天报备疫情重点地区(境外》外出计划,因病缺勤人员应主动报备缺勤原因和健康状况,单位做好记录。有直接接触的人员名单,确保按规定“应检尽检”。
 
    食品销售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手套和工作服,根据岗位需要穿戴相应的围裙、胶靴等,做好个人防护。
 
    附件3
 
    餐饮单位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明白纸
 
    一、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
 
    (一)从济南市外购进
 
    提前24 小时凭海关部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货物到济后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入库。
 
    (二)从济南市内购进
 
    索取供货单位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出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二、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采购和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要对场所、设施和人员每14天进行一次检测。
 
    三、加强应急处置
 
    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对物品临时封存、场所消毒和接触人员排查检测等措施,相关物品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处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