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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宁商外贸〔202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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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1 14:42:31  来源: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912
核心提示:近期,进口物品及其包装上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案例频发。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物品输入风险,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宁商外贸〔2020〕695号
发布日期 2020-12-01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开发区)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近期,进口物品及其包装上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案例频发。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物品输入风险,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进口企业的风险警示。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进口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醒企业关注进口国疫情发展情况,以及海关总署对境外生产企业采取暂停产品进口措施等情况,提前做好相关预案;指导企业通过商业合同约定、商业磋商等方式,与出口方共同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强化物流运输环节风险防控。货代、物流、仓储等物流运输环节企业要对集装箱可接触外表、掏箱检查物品、转运进库物品做到全面消杀。装卸、运输等操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防护(统一着防护服、护目镜、口罩、防护手套和鞋套),每日登记健康状况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强化进口企业疫情防控责任。进口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规范开展防疫培训,主动做好进口物品的转运、检测、消毒等各项工作,并建立进口物品消杀台账。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凭《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方可接收入库;其它进口物品卸运、拆箱时要对外包装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杀处理后方可入库。装卸、运输等操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防护(统一着防护服、护目镜、口罩、防护手套和鞋套),每日登记健康状况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使用过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具要集中统一消杀或处置。
 
    四、完善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进口物品消杀台账,确保“进有登记、存有台账”,定期对进口企业的消杀台账和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市场监管和卫健等部门,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请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高度重视,按要求加强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联系人:对外贸易处周珺68539582
 
    口岸综合处 冯祚军 68539678
 
    南京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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