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晋农疫控发〔2021〕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晋农疫控发〔20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1 02:10:45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69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疫控发〔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1-28 生效日期 2021-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8日
 
    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库存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可仍按照《2020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实施)。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各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同意后实施。
 
    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全省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和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争取全面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工作。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并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规范疫苗采购使用。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五)完善养殖免疫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建立免疫档案”,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0〕130号)要求,猪瘟、新城疫疫苗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位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按照省级补助50%的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据实补助。
 
    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对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要重点保障强制免疫补助资金需要,确保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