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可追溯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颁证是指授权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向通过可追溯食品标识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申请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签订《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发布公告等。
第三条 “可追溯食品” 评定工作。食品企业依据下列流程参与评定。
申请流程图如下:
注释:所提交材料包含:标识使用申请表、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追溯能力证明材料、授权评定机构和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缴费:指服务费(初审、复审、专家评审、等费用)。
合同:指《可追溯食品标识使用合同》。
第四条 食品企业需在中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www.chinafoods.org.cn”先进行用户注册、信息完善,根据食品企业申报的等级与食品企业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信息项匹配,生成 “可追溯食品”评定电子报告。
第五条 代理可追溯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协助缴纳费用、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评定机构复审,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六条 评定机构依据初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制发《合同》、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七条 代理机构通过“可追溯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下载《合同》等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两份。
第八条 评定机构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可追溯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评定机构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九条 评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在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本程序由评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程序本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