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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办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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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2 09:26:42  来源:司法部  浏览次数:154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于2020年8月正式印发。根据《总体方案》,自方案批复之日起3年内,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省市(区域)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司法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办通〔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1-11 生效日期 2021-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于2020年8月正式印发。根据《总体方案》,自方案批复之日起3年内,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省市(区域)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提出,一是进一步探索密切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二是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进一步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条件具备的试点地区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并适当降低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的资质要求。三是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试点地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投资、贸易等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现就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你厅(局)依据《总体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参照北京、上海、广东相关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完善本省(区、市)有关试点地区开展内地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和国内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二、目前,已确定北京、上海特定区域为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试点地区设立业务机构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请按要求研究制定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地区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区域)。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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