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 (沪府规〔2020〕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 (沪府规〔2020〕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1 02:02:09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95
核心提示: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现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予以公布。今后,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发生改变的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规〔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1-01-11 生效日期 2021-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现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予以公布。今后,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发生改变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高效完成集中行使事项的交接工作。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共享监管执法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5)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