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1 10:50:5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870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1-01-08 生效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三)海关按照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对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内(中心外,下同)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其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输方式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应当填报物流中心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海关按照进出境关别对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公布。
 
    (四)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保税核注清单,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按照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停止。
 
    (二)2018年至2020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按照本办法另行编制,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物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1)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