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打击边境冻品走私力度严防疫情输入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下,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协同打击边境走私动物及冻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管理,严格产地检疫。各地要做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宣传,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0〕46号)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但已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备案情况应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5号)的规定,严格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各地要制定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纳入网格化管理,指定人员监管,掌握畜禽养殖数量动态和畜禽流向。对出现养殖数量异常情况的,监管人员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派员查明情况。查实违法违规调运、涉嫌走私动物的,要依法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严格落实“谁养殖谁申报”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官方兽医出证前应查验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数量动态情况,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产地检疫,不得对未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及应备案但未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违法违规调运动物、来历不明或涉嫌走私动物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格屠宰厂(场、点)管理。各地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清理,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环保资质的屠宰厂(场)和已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进猪屠宰,官方兽医不得进入上述屠宰厂(场)实施屠宰检疫。要足额配置官方兽医进驻合法合规屠宰厂(场)以及属地政府同意运营的临时牛羊、家禽集中屠宰场(点),监督屠宰厂(场、点)实施入场动物查证验物,并如实记录屠宰检疫情况,加强屠宰检疫档案管理,严禁为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走私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严格畜禽标识管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的通知》(2020年4月20日印发)要求做好畜禽标识全链条管理,细化各个环节管理规定,确保每套标识流向清楚。对应备案但未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未纳入网格化管理、畜禽养殖数量异常且未能证明合法合规来源情况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不得发放畜禽标识。
四、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检疫申报点要落实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证章标志,建立健全相关台账。证章标志的入库、出库和核销,必须录入证章标志账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台账上传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平台供各地查询。检疫申报点领取检疫证明时,要明确各官方兽医用证数量。证章标志管理员发放检疫证明时,必须在证章标志账务管理系统内录入使用证明的官方兽医姓名,并打印出库单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官方兽医领用的检疫证明只能专管专用,不能与其他官方兽医共用。官方兽医作废的检疫证明要“双签名”确认,按证号顺序装订成册,并于下次领证时上交给证章标志管理员核实、登记。证章标志管理员核销检疫证明时,必须登录电子出证子系统或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子系统核对相关官方兽医的用证数量及其作废的检疫证明数量和号码。
五、严格官方兽医管理。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官方兽医行风纪风教育,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官方兽医队伍。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安排人员通过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运输轨迹等情况的日常动态监控,至少每半个月登录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平台1次,检查辖区内官方兽医检疫出证情况。对发现有生猪运输车辆运行轨迹明显异常、动物检疫数量明显与当地饲养量不符、作废检疫证明数量异常增多、调运的生猪没有到达检疫证明标注的屠宰场等异常情况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倒查官方兽医是否按规定检疫出证。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屠宰厂(场、点)、畜禽标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官方兽医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因管理不到位出现为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走私动物及其产品加施畜禽标识、检疫出证。对非法买卖畜禽标识、证章标志、未按规定检疫出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官方兽医,严肃查处,官方兽医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