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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草莓质量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 (甬农电〔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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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5 11:13:47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420
核心提示:当前正值草莓成熟上市之季,为保障草莓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管控措施,请结合当地实际,对草莓生产主体加强指导培训,督促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草莓质量安全监管。
发布单位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甬农电〔2020〕50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当前正值草莓成熟上市之季,为保障草莓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管控措施,请结合当地实际,对草莓生产主体加强指导培训,督促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草莓质量安全监管。
 
    一、草莓质量安全隐患分析
 
    入冬以来我市晴天多、湿度低、温差大,总体上有利于草莓生产,但是草莓田间叶螨、白粉病等病虫害发生概率也增大。部分莓农为控制病虫害,可能存在增加用药次数、加大用药量、农药选用不当、不注意用药安全间隔期等问题,易产生农药使用超范围、农残超标等安全隐患,病虫害的抗病性也容易增加。同时,草莓鲜果大多不经清洗直接食用,若不注意加强生产环境和采摘包装容器清洁及操作人员卫生安全,也可能造成草莓微生物超标和二次污染。
 
    二、加强质量安全隐患管控
 
    坚持“产管并举”,落实草莓生产主体责任,通过专项监测、执法检查等多种措施,将草莓质量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开展生产指导培训。各区县(市)要集中植保、农技推广等部门的技术力量,采用上门指导、集中学习、座谈交流等方式,对草莓生产主体开展技术培训。针对当前气候条件和施药情况,结合草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行动,积极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深入组织开展草莓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对草莓生产主体100%发放《大棚草莓主要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南》(浙江农业团体标准T/ZAQSAP 002-2016)、《大棚草莓生产技术规程(草案)》《草莓全产业链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手册》等资料。优先推荐已登记的低毒、高效农药产品,杜绝在草莓上使用未经登记农药和其他非法物质,做好病虫监测、提前预防、适期防治和绿色防控、清洁采收等各项工作,最大程度保障草莓安全生产。
 
    (二)开展专项抽检。坚持问题导向,以草莓生产中常用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市级将安排50批次抽检任务。草莓主产县要组织开展不少于10批次的抽检,既要覆盖草莓规模生产主体,也要兼顾小面积的生产者。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加强追溯处置,并与品牌认证、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工作挂钩。
 
    (三)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投入品源头监管和草莓质量安全执法力度,督促落实草莓种植户主体责任,依法实施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管理、草莓生产记录、安全间隔期、合格证、追溯等管理制度。重点监督抽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草莓种植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对在草莓上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涉嫌犯罪行为,要按“行刑衔接”的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落实合格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在全国全面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严格落实“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要求,把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覆盖到所有草莓生产主体。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要求加强草莓质量安全监管。各区县(市)要组织规模生产主体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农产品合格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草莓生产者做到产品凭证上市,凡是列入管理的草莓生产主体,要在外包装上加贴合格证。
 
    三、加强安全生产消费的宣传引导
 
    加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力度,科学宣传草莓质量安全常识。对生产主体,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草莓生产主体100%告知“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等法律法规条文。告知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讲清重要条款内容、法律责任及违法的严重后果。同时要引导消费者识破谣言,正确认识所谓空心草莓、膨大草莓、畸形草莓等问题,倡导科学消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春节、两会期间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草莓质量安全管控工作专项检查。各区县(市)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组织开展草莓质量安全管控督查,紧密关注社会舆情,发现问题要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1日
 地区: 宁波市 
 标签: 培训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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