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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2021年上海市草莓农药残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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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5 09:02:1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草莓质量安全,结合本市草莓生产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我委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地产草莓农药残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0〕429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生效日期 2021-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草莓质量安全,结合本市草莓生产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我委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地产草莓农药残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
 
    以本市草莓生产者为监测对象,此次监督抽查共抽检草莓样品300份。抽检时间安排: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具体抽取样品数量和分布详见附件1。
 
    二、监测农药品种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为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等50种农药。检测按照GB/T 5009.144-2003或NY/T 761-2008或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 23200.20-2016等标准执行,检测参数、依据见附件2。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检测参数限量值见附件2。
 
    四、承担单位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辖区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执法人员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抽样工作。样品品种、数量、所在地块等抽检信息由采样人员按要求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移动监管系统。检测工作由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对应抽检信息及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移动监管系统中录入检测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监督。
 
    五、抽检要求
 
    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执行。
 
    抽样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抽样工作,由参加现场抽样的检测单位人员当日将样品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移动监管系统,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督抽查小结和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六、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检测中发现有不合格样品(尤其检测出禁限用农药)的,检测单位应在不合格样品结果确认24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同时将《检验报告》报送样品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同时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针对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立案查处,填写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4),将核查处置情况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移动监管系统。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区农业农村委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七、其他
 
    (一)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加强与承检机构的沟通。各受检生产主体应正确对待,积极配合。
 
    (二)未经市农业农村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本次监督抽检结果。
 
    (三)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陈炎
 
    联系电话:021-23116575,传真:63729666
 
    地址:大沽路100号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联系人:叶海龙
 
    联系电话:021-52164605,传真:52164615
 
    地址:仙霞西路779号4号楼
 
    附件:
 
    1.样品的数量和分布表
 
    2.检测参数、检测依据及限量值
 
    3.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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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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