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0〕 21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0〕 2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4 11:22:06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78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07号)要求,现就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0〕 217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07号)要求,现就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规范行政,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
 
    (一)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执行企业登记文书材料规范。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称总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文书和材料,做到文书材料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审查标准相同。
 
    (三)优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12月底前,完善企业登记“一网通办”系统,简并采集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用工、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二、深化名称自主申报,推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
 
    (四)实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为解决“起名难”问题,简化名称登记流程,我省企业名称登记已经实现网上自主申报并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用、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见附件4、5),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服务平台选择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企业名称登记。新设立企业承诺书由全体股东签字,变更名称的企业承诺书由公司盖章。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根据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企业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纠正后登记。
 
    (五)相关权利人认为已登记的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近似,或存在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近似的由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于违法违规及未履行承诺行为,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稳步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进一步创新发展
 
    (六)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准确理解、依法执行住所登记政策,不得在登记注册环节增设审查条件。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七)采取市场主体自主承诺制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可以在同一县(区)域内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的,可以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备案经营场所,可不需要再单独申请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申请备案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备案登记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住所栏进行标注(营业执照住所栏显示【多址】字样),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可查询经营场所的地址。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又确认其未备案实际经营场所的,应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查处。
 
    (八)支持住所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
 
    (九)各市(区)应对本区域内的集群登记地址加强管理。对于使用集群登记地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栏记载内容最后标注【集群】字样。
 
    四、优化企业注销程序,加快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
 
    (十)全面推行在线自主办理清算组备案。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下称“公示系统”和“注销平台”)在线办理。申请人线下现场办理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企业需要清算组备案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的,可自行打印公示系统清算组备案信息页面使用。企业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十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及已完税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可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十二)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申请注销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登报或公示。
 
    (十三)被吊销营业执照5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债务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经公告期20日届满后,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全部缴回的,应在公告和股东承诺书中一并说明。被吊销营业执照5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十四)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注销材料缺失的处置。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字〔2019〕1104号)精神,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或死亡)、会计账簿严重缺失并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遗失、股东无法找到等情况的,可由该企业的主办国有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的,由履行主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清算后,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意见,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五、尊重企业自主权利,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
 
    (十五)对于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企业,如已办理了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需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撤销清算组备案、终止清算活动的承诺声明(参考模板见附件1),同时上传有关终止清算注销、恢复经营活动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2)。线下现场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须留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权力机构终止清算的决议等材料。
 
    (十六)对于依法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已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可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承诺声明(参考模板见附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方式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
 
    (十七)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即可办理登记注册相关业务。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再次申请注销的,应重新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对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及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关于撤销清算组备案的措施。
 
    六、完善公示系统功能,进一步方便企业在线办事
 
    (十八)按照总局统一技术规范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对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
 
    在公示系统中增加清算组备案信息自主修改功能。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办理完清算组备案后,若清算组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当事人因疏忽信息填报错误的,企业可登录公示系统自行修改“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等相关信息。
 
    在公示系统中增加企业自行撤销清算组备案的功能。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其在公示系统的信息展示页面将标注“该企业已撤销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相关提示信息保留45天,45天后自动取消。企业撤销备案和公告后,原有的清算组备案信息、债权人公告信息以及撤销备案和公告信息将做留痕处理,并作为企业历史公示信息、长期保存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同时办理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撤销清算组备案后,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企业需自行通过报纸发布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声明,无法通过公示系统撤销债权人公告。
 
    2021年1月1日以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按原规定执行。
 
    七、着力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在制定服务市场主体登记各项政策时,倾听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加强市场主体登记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增强政策可行性。充分发挥“一网通办”的实际功效,做到“审批不见面,服务看得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衔接,切实抓好本系统、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建立健全追究问责机制,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市场主体登记的其他条件和要求,对于违法违规擅自设立市场主体登记其他条件和要求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坚决予以清理。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问责。
 
     附件:
 
    1.撤销清算组备案承诺声明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使用说明
 
    3.撤销债权人公告承诺声明
 
    4.企业名称登记告知书
 
    5.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