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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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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9 09:36:09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4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2021-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全链条监管、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人员责任,扎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浙江省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浙江省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两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一标”),信息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2.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等动物必须出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标识),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加盖检疫标识;小家畜禽类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施动物检疫验讫标识,分割产品最小包装应当加盖检疫标识。
 
    (2)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捕捞或出栏)上市。
 
    (二)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和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提供的上述凭证材料。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 等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并登记来源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肉类产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衔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数字转型,构建追溯机制。共享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农批市场管理平台等上下游平台数据,构建“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数字化追溯机制。对接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信息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快检信息,应用三色码分类智控管理,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应用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实现市场准入的便利化和智慧化。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合理布局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屠宰点,抓好检疫检验工作;监督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监督上市农产品出具合格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流通、加工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加工企业收购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检测、信息公示、产地对接检查、质量安全自查等制度,确保农产品产地可溯源。要统筹流通加工环节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监测,监督市场举办者和加工收购者要落实查验责任,做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准入管理,建立熔断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熔断机制,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连续3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产地,对其食用农产品暂停两周准入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产地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省外的,由省级部门通报省外有关部门。
 
    (五)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社区板报、微信等媒体,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教育培训,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观,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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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二维码须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信息,其中,“数量(重量)”非必填项。“承诺声明”内容应当包含:①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②不使用非法添加物;③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情况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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