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8 14:36:40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77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为《适用规定》),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为《适用规定》),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定》的目的
 
    为规范本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统一裁量尺度,防止同案不同罚,类案不类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的要求,提升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二、制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并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
 
    三、《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规定》共十八条,指明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定义和情形,设置了有一定幅度罚款处罚的裁量规则,特别是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强烈的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幅度问题,确定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20%的规则。此外《适用规定》还对违法行为竞合如何处理、《裁量基准》在对外法律文书中的禁止性援引、废止原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等予以规定。
 
    《裁量基准》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罚则以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个档次予以量化、细化。《裁量基准》共分食品安全监管(10部,70项)、产品质量监管(23部,100项)、特种设备监管(7部,87项)、认证认可监管(11部,44项)、计量监管(10部,56项)、商事主体登记(14部,60项)、市场规范管理(17部、49项)、广告监管(9部,23项)、反不正当竞争(3部,10项)、消费者权益保护(5部,18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2部,14项)、合同监管(2部,5项)、标识监管(7部,12项)、价格监管(4部,17项)、其他(2部、4项)十五个板块,共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126部,罚则569项。
 
    四、其他方面
 
    在《适用规定》中明确“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同时遵照《适用规定》和《裁量基准》。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乎社会公众重大人身、财产安危的违法行为,应当审慎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以体现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最严”指示。
 
    《适用规定》中还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根据规定的裁量因素和情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既要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等有关证据。”,以体现依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