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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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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2 15:47:2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580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发布日期 2020-12-21 生效日期 2020-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令第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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