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2 03:47:2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484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发布日期 2020-12-21 生效日期 2020-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令第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81)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73) 其他法规 (513)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