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公示期间报名人数共计11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了11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2020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0年11月20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会议室召开,10名听证参加人到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1名听证参加人缺席。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深圳市司法局胡精书担任本次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旷佩虎和尹粒艳作为听证组成员,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了听证会的召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谭依敏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波和刘浩担任听证陈述人,介绍了《信用修复办法》的起草背景、依据、目的和主要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共计八条,梳理归纳如下:
1.建议在信用修复的流程中一并含括所有信息(包括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公示的网站信息修复,如“信用深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申请修复的单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
2.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考虑提供代办修复的门槛。
3.建议将第八条划分的严重失信行为中关于食品、特种设备的罚款标准提高至10万元。
4.建议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更为精细化的区分,以能够保证所有需要使用信息者能够获得完整的信息。
5.建议考虑设置轻微失信行为修复的必要性。
6.建议信用修复培训设置统一题目、设置失信告知书制度以及信用承诺的相关评价制度。
7.屏蔽信息、移除信息如何保存和处理。
8.建议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文件内容、表述进行规范和完善。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听证组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信用修复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便利,规范修复流程,为了一次性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信用修复办法》中明确修复处理包括移除或屏蔽信用平台相关信息,同步更新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相关信息,修复流程也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信用修复办法》的出台能够保障失信主体的权益,破解企业运营中的“堵点”“痛点”。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信用修复办法》的宣传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多指导,以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鉴于信用修复工作涉及企业的行政处罚、信用报告等重要信息,同时信用修复的途径十分便捷,为保障企业的信息安全和信用修复的及时、有效,建议由企业法人或其委托的公司管理人员直接申请。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严重失信行为中关于食品、特种设备的罚款金额起点设置为3万主要是基于目前的执法实践,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类的违法行为涉及广大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权益,从严管理符合实际情况。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规定中将行政处罚信息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上述划分是基于目前涉及的处罚门类比较多,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每一门类不宜再单独区分。而且,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标注,因此对某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特定严重、严重、一般还是轻微会有明确区分。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设置轻微失信行为修复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所作出的一种创新规定,其目的一方面是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和公示要求,另一方面也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快速修复的渠道。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信用培训、失信告知、信用承诺等是信用修复的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目前在市级的信用修复的相关指引当中已经提出了部分要求。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处理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该商事主体名下,但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同时,相关数据进行内部存档,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时亦可查询。
(八)关于上述第八条建议的意见
对于规定中具体的行文表述,编制部门将根据相关立法要求进行完善。
专此报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