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5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及说明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