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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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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6 09:52:30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2
核心提示:经省局研究,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发布日期 2020-12-11 生效日期 2020-1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经省局研究,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流程,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在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及时主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可能涉及到多地、多部门、多层级,要积极做好相互配合,协调沟通,信息通报等工作。各单位将文件落实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抽检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关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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