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46号),于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6年1月31日,《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201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中指出《条例》的主要制度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如将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制度没有好好落实,供水企业对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未进行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设置附加条件等,主要原因是供水企业大多执行市住建部门制定的《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建〔2014〕13号),而其相关条文与《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另外,市政府在《条例》实施以后也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具体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2019年8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提出市政府要结合中山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条例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条例》为主要依据,对供水用水管理活动做出具体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涉及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接收改造和维护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改造资金来源,供水水质监测频次和项目要求等。核心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供水设施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就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向属地供水企业征求意见。属地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正式的设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供水企业的意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并作为供水设施验收的依据。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和属地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进户总表前及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范畴,统一由属地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和改造。
依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关于老旧住宅供水设施接收及监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住宅供水设施,需移交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业主同意后,由供水企业按现状接收并进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相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镇街供水主管部门汇总满足前款条件的住宅供水设施的情况,报市供水主管部门。市供水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向供水企业下达年度接收计划。供水企业应按计划与业委会(居委会)办理接收手续。镇街供水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本辖区内的接收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住宅配建的且为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
依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成本。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供水企业承担的住宅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改造费用以及运行电费纳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计入公共供水水价。供水价格调整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依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供水价格调整及财政补贴。
供水企业按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供水价格调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水价调整。
在供水价格调整前,供水企业可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依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关于水质监测。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检,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厂水二次供水和末梢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及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必须停止用水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停止供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检,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全指标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测档案,并实现数据共享,水质、水压监测所需费用纳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依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护管理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相关工作,清洗消毒情况应当向用户公告,水质检测报告应在出具后的3日内在小区公告栏、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向用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用户二次供水储水池的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清洗消毒作业人员、工作日期以及水质检测等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做好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及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及张贴公示照片)等资料存档,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业期间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依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实施细则》主要亮点
(一)明晰市、镇两级管理权限,进一步压实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应明确本辖区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加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供水设施设计的严谨性。建设单位应就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向属地供水企业征求意见。供水企业的意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并作为供水设施验收的依据。
(三)明确老旧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接收并承担相应费用。老旧住宅小区由供水企业按现状接收并进行维护、管理和改造,相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四)明确将二次供水成本计入公共供水水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供水企业承担的住宅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改造费用以及运行电费纳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计入公共供水水价。
(五)明确水价的调整机制和财政补贴情形。供水企业按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供水价格调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水价调整。在供水价格调整前,供水企业可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
(六)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体系。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测档案,并实现数据共享,水质、水压监测所需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七)进一步细化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水质检测报告信息公示的地点及时间要求;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备查资料存档的具体要求及从业人员具体要求。
相关法规: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20〕46号 中府办规字〔2020〕8号)
相关法规: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20〕46号 中府办规字〔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