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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市监函字〔2020 〕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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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8 10:09:1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1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塑料污染治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市发改委 生态环境局《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呼市监函字〔2020 〕227号
发布日期 2020-12-07 生效日期 2020-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链接:呼和浩特市“限塑”“减塑”政策解读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派出分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塑料污染治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市发改委 生态环境局《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制品生产、销售环节治理工作,配合做好使用环节的治理工作。
 
    请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塑料污染治理生产、销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表》、《塑料污染治理生产、销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及工作情况报送至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科jd_hhht@126.com外网邮箱。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及我局职能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标准引领、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标准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为建设靓丽青城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率先在市四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市范围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下降30%以上。
 
    二、工作职责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将塑料购物袋等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围绕重点指标组织开展塑料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编制监督抽查计划;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塑料产品进行证后监管,组织协调各单位及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对塑料制品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分类监督管理。
 
    标准化科: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监督,推动该领域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进塑料产品企业参与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工作,协调、组织、指导该领域制定相关标准。
 
    信用监管科:指导相关部门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联合惩戒、数据共享,指导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医疗器械监管科: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质量和流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转移利用医疗废物(垃圾)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卫健部门查处。
 
    食品经营科:组织实施对食品经营者、外卖送餐服务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和虚标、伪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食品生产科:对食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塑料制品作为食品包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对塑料污染的危害、污染治理的经验做法、提高全民限塑的环保意识等进行宣传报道。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加强对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进行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医疗器械科、药品化妆品监管科、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塑料制品质量监管。将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等纳入我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围绕重点指标特别是厚度等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的指标,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厚度小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塑料产品,严格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发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综合执法局、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市四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开发区。到2025年底,在全市范内的相关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期禁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市四区、开发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旗县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旗县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50%(食品经营科、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食品经营科、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对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允许经营单位销售,直到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禁止经营单位销售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药品化妆品监管科、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苏云喜
 
    副组长:张培荣、陈扞岳
 
    成员: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标准化科、信用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经营科、综合执法局、食品生产科、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分局负责人,办公室设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
 
    (二)建立健全制度标准。
 
    加强我市塑料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在再生塑料、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等领域开展相关标准研制。推进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中加强塑料污染防治等要求,推动企业采用绿色设计,提供绿色、环保产品。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三)严格执法监督。
 
    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倡导使用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绿色塑料制品,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科普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贯塑料污染危害和治理典型做法,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企业。包括旗县区内所有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商店、商铺。
 
    (二)监督检查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禁限塑重点任务分工中的相应工作。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制品生产、销售环节治理工作,配合做好使用环节的治理工作。
 
    (四)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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