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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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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4 10:27:35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39
核心提示:江西省饲料兽药生产、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监管发现少数养殖场户、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2021年元旦、春节快到了,为确保“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并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02 生效日期 2020-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当前,我省饲料兽药生产、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监管发现少数养殖场户、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2021年元旦、春节快到了,为确保“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并举,积极行动,全面排查和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集中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打击“瘦肉精”、不按规定使用兽用抗菌药和饲料违法添加、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针对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对重点产品、重点地区组织力量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防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社会舆情发生。
 
    二、抓住关键环节,扎实开展集中整治
 
    一是强化养殖安全监管,规范养殖用药行为。认真落实官方兽医监督巡查,督促广大养殖场户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采购途径,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建立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记录,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滥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行为;严厉惩治将《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添加至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的行为,使用畜禽、水产等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饲喂反刍动物,肉牛及肉羊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
 
    二是强化投入品监管,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准入管理,提升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加大兽药饲料行业监管力度,落实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巡查,对不能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时收回或注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坚决淘汰条件差、管理乱、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及时清理整顿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市场。集中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兽药生产企业非法添加、产品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行为,兽药经营企业未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产品、违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用、限用药物,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超量添加高铜、高锌,标签说明书违规标示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作用,套用饲料产品文号生产兽药产品等行为。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监管,打击私屠乱宰行为。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加快生猪屠宰行业清理。强化畜禽屠宰行业日常监管,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 加强对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做到肉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联动,开展畜禽屠宰行业联合执法,落实监督举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四是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打击抛弃买卖病死畜禽行为。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病死(害)畜禽及产品进行规范化处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监)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压实从业者主体责任
 
    要加强对养殖、兽药饲料、屠宰加工、畜禽贩运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教育平台和内容,广泛普及畜牧兽医行业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点宣传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第229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50号等关于兽药休药期和禁用药物的规定要求;开展兽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宣贯落实和跟踪评价,加大对养殖大户安全用药指导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100%,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不断增强基层从业人员诚信守法和合法经营意识,压实生产、经营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四、加大执法力度,守住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综合执法、畜牧兽医等队伍,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查处各类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畜禽养殖等环节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违法必查、查必到底,坚决守住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采取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违法线索集中摸排。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力量,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治能力。对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有证据证明药物残留含量超标、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违法添加违禁药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
 
    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对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总结,于2021年元月20日前报送厅省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局,吕冬梅,0791-86225609,jxyzyzc@163.com;厅执法监督处,褚敏凯,zfzdzfyk@126.com。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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