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国务院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对于化妆品行业有着重大影响。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制修订化妆品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力争尽早实施配套文件。近期,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化妆品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整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202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办法》以框架性为原则,突出管理属性,核心是明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的制度框架、工作职责、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作为部门规章,《办法》重点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规定,不涉及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资料要求。
【202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办法》对新条例中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网络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手段等进一步细化,将成为今后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各级监管部门在化妆品领域的执法行为。《办法》主要从监管制度、重点环节、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全面落实新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规定。
【2020年7月29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征求《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药监妆函﹝2020﹞82号)
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是为了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导则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估。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统计及监督管理,用于判断产品的归属。目录采用线分类法,按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2020年9月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现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体系、国内外评价方法及评价部门/机构调研分析,结合我国化妆品法规要求及行业实际情况,为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2020年9月16日】中检院关于征集2020年度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方法修订建议的通知
通知为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现有化妆品检验方法的修订建议。修订建议应以实际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为化妆品监管服务,注重必要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020年9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新《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明确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标签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行业化妆品标签的注册和备案工作。《办法》对现有相关法规文件进行规范统一,对现有规定进行创新调整,严格管理措施、保障产品使用安全。
【2020年9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而制定。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而制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范。
【2020年11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3个法规文件意见的函(药监妆函〔2020〕12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的注册或备案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小结
以上就是近期新发布的化妆品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分类、标签等多个方面。相信随着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化妆品行业将迎来一个更加高效科学、与时俱进、责权明确的新时代。企业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更系统、科学的测评,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整个化妆品行业将在新政的带领下,更加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