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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 (国粮办执法〔202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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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3 09:01:42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98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进优化储备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粮食储备“压舱石”作用,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执法〔2020〕407号
发布日期 2020-12-02 生效日期 2020-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直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进优化储备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粮食储备“压舱石”作用,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协同监管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有粮库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粮食储备协同监管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创新储备协同监管,不断强化监管合力的改革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指出,要进一步转变和改进传统监管方式,构建协同监管格局,不断提高综合治理能力与水平。国家局综合施策,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国家局垂直管理局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相关职能也进行了整合优化,初步构建了上下贯通、职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为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但是,我们应清醒认识到,随着粮食流通和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形势变化,迫切需要运用综合协同监管手段,久久为功,持续加以解决。通过建立国家局、垂直管理局与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相结合,日常业务检查与执法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本部门独立监管与跨部门、跨区域执法监管相结合,创新完善协同高效的储备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效能,严查速办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让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二、明晰分工,进一步强化协同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各垂直管理局与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协同监管。中央储备粮行政监管、中央储备粮棉管理情况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以垂直管理局为主,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配合实施;其他中央事权粮食以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为主,垂直管理局配合实施。同时,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和粮食流通的行政监管,依法依职责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垂直管理局要充分总结运用中储粮年度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加强中央储备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在地监管作用。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针对本辖区监管重点难点,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牢牢守住储备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运作合规的底线。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业务与执法督查的协同监管。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各垂直管理局要按职责做好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信息统计报送、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要结合承储企业定期检查(春秋普查)、收储轮换、销售出库等业务环节,进一步加大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及时通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并做好问题整改处置,做到监管重心下移、监管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强化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等执法监管工作,严肃查办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数据信息,定期会商日常监管工作与案件查办情况,加强综合研判,不断完善业务管理机构事前事中监管和执法督查机构事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区域协同监管。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全面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会商和联合执法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增强本辖区内的跨部门协同执法监管力量。要发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挥棒”作用,抓细任务分解,抓实考核约束,一级对一级负责,让执法监管工作有抓手、能落地。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对粮食储备执法监管作用,确保监管无盲区、全覆盖。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督查队伍,规范执法监管程序,逐渐形成分级负责、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区域协同监管局面。
 
  (四)进一步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要不断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产销合作区、业务关联地区、毗邻地区、监管重点难点相似区域建立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学习借鉴京津冀地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协同执法监管等做法经验,通过签订执法督查合作协议、召开区域执法督查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跨区域检查等方式,不断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探索实行联合惩戒措施,逐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依法互认,始终保持打击粮食储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进一步强化粮食和储备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协同监管。在按规定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粮食储存、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合力,实现多维度、全流程的粮食储备安全监管。要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机制,严格涉粮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强化监督问责,建立重大问题快速处置响应机制,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多管齐下,开创协同监管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使命担当。要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粮库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为遵循,切实强化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组织领导。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从以实际行动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强化顶层设计,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落实,把粮食储备协同监管作为提高监管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确保思想到位、力量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二)抓住重点难点,盯紧储备关键环节。政府储备从入库到出库是一个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的整体。要在全面协同监管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前提下,根据本辖区重点难点问题,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根据政策性粮食库存性质、储粮形态、库点布局、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等情况,围绕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点任务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突出政府储备入库、储存、出库、轮换操作、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检查,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增强储备监管的针对性。同时,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找准问题多发环节和常见表现形式,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中的堵点盲区,不断优化调整监管方式手段,提升执法督查能力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法,全面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库存监管中的运用,实现监管实时化常态化。加快承储企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健全储备库点信息监控网络,提高信息收集处理技术水平,逐步实现粮食库存远程动态监管、在线监控,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确保库存真实、防止管理失职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个人“黑名单”,探索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全面深入推进储备监管。要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监管热线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必须统一对外公布12325举报热线电话,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强案件核查力度,切实把案件线索核查作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重要抓手,不断提高核查效率质量,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打牢基础。
 
  (四)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执法中坚力量。要不断加强执法督查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队伍。优先选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敢于斗争的干部充实到执法监管机构,把具有专业资格和执法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执法监管一线。结合近年库存检查情况和机构改革实际,在原有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监管专业人才库。坚持每年举办执法监管业务培训班,开展专题培训、轮岗交流、“传帮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粮食安全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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