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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黑政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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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05 00:00:0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提升质量供给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提出一系列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规〔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02-05 生效日期 2018-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提升质量供给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门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严守底线。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强调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创新引领,科学决策。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风险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
 
    开放共享,共治联动。与全省质量提升行动相衔接,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根据我省主要贸易国家和进出口商品类别,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拓展风险信息采集和交流共享渠道,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我省风险评估和验证实验体系。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力争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切实维护我省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促进质量提升,提高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质量供给水平。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黑龙江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落实风险监测计划。落实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黑龙江外贸运行情况制定地方监测计划,针对主要贸易国家、重点进口品种,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对出口品种开展从基地到口岸的风险检测工作,系统监测进出口商品潜在的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农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建立畅通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国内外进出口商品舆情信息、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边民互市贸易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发挥地缘优势,加强与俄及欧亚经济联盟、东北亚等国家区域合作。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调查合作。(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农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风险监测基础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国家重点口岸区位优势,以俄及欧、美、日、韩为重点贸易国家和地区,以进口资源类商品、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进出口消费品等为重点商品,规划建设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4.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全省进出口商品数据采集和共享。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省商务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公安厅、农委、卫生计生委、哈尔滨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5.推进风险评估机构建设。成立省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机构和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农委、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风险评估能力。强化信息技术应用,规范我省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积极参与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加大风险评估研究力度,通过开展科研、对外咨询、与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培养等方式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队伍,提升风险评估能力,积极参与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和风险评估工作。发挥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的作用,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基础研究,参与风险验证与缺陷评价,强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支持。(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农委、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制定我省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定和调整我省贸易管理政策提供参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农委、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8.实施风险预警分级。落实国家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分类实施风险预警。按照规定权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风险预警发布机制。落实国家重大风险预警快速发布规则和预案,制定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及相关细则,统一我省区域内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丰富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扩大风险信息受众覆盖面,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1.健全快速反应措施。根据风险预警级别和类别,有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落实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完善我省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建立全省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开展执法合作,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开展风险预警效果评价,及时调整预警等级直至风险消除。探索实施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农委、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缺陷进口商品召回。落实国家缺陷商品召回法规,落实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开展缺陷进出口商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牵头,省环保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推动将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持续推进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省国税局、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质量安全违法惩治力度。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健全质量安全违法稽查制度,建立专业执法稽查队伍。(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充分发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打假执法协作和海外维权援助。加强我省打击假冒伪劣工作,以进出口汽车及配件、电子电器产品、功能性服装、婴幼儿服装、儿童用品、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接触产品、进出口农产品等为重点商品,以流通市场、跨境电商、边境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为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行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信委、公安厅、农委、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重点商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省司法厅、环保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针对我省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食品农产品等商品的安全风险,落实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我省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商务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海关、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7.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在内的质量攻关活动,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的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监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技术贸易措施研究。建立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全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平台建设。发挥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基地以及各部门作用,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评估其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摸底排查国内外同类产业质量技术水平差距,发挥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支撑作用,加强质量安全数据积累,推动制定符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共同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共享研究成果,形成应对合力。积极参与对俄区域合作,开展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交流合作,推进信息互通、执法互助、检测结果互认。(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科技厅、工信委、环保厅、农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哈尔滨海关、省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商品质量状况评价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对一般风险商品,优化监管流程,缩短检验检疫时限。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验证、采信和合格保证等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落实法定检验目录制度和目录内商品调出机制,以高风险商品和高风险项目为重点,原则上不对一般出口工业制成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做好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监管制度。(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哈尔滨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第三方结果采信制度。全面复制推广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落实国家第三方采信要求。科学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采信的商品类别和检验项目。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实施被采信机构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落实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公平公正、富有活力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21.开展质量安全追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统一生产、流通、消费、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数据标准。综合应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省工信委、商务厅、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部署我省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推进。(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审计厅、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协作机制。完善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畅通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学术研究、能力提升和技术贸易措施研究等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效果评价机制,监督各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职责。(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口岸查验设施等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改委、财政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全国“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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