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5 11:44:26  来源: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浏览次数:150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严格防范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疫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22 生效日期 2020-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旗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近期,多地相继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中检测出新冠病毒,发生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联疫情。为深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严格防范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疫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温度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购入、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查验记录制度,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依法索取、查验、留存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报告、检验检疫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货物消毒证明等(具体包括: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且须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全部一致;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材料;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后销售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存原包装备查,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自11月8日起,凡是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一律不准采购、生产、运输、贮存、加工、销售。
 
    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运输企业、车辆业主和驾驶员,必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证明,无相关证明不得承运。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市民积极配合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个人防护措施。要做好源头防范,购买时要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商家,并索取查看合法来源和相关证明,不要网购或从其他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正确佩戴口罩,使用一次性手套挑选冷链食品。要随身携带小包装免洗洗手液等消毒剂,用于购物后手部和物体(手机、钱包等)表面消毒,有条件的用流动水清洗双手。在清洗加工食材时,建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接触冷链食材后,要及时做好手部清洁,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眼鼻。处理食材要做到生熟分开,处理冷链食品所用的器具应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分开,并做好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污染。烹调食用冷链食品时应烧熟煮透。同时要密切观察个人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前往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暴露史,就诊途中应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1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