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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捕捞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文备〔2017〕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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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9 13:48:11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095
核心提示:近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在《重庆参考》(2017第13期)《长江上游禁渔期内违法捕鱼猖獗》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农委和公安部门下功夫整治,加大禁捕执法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违法捕捞猖獗的态势,经市农委、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7月起,持续深入开展以“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为重点的打击违法捕捞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渝文备〔2017〕735号
发布日期 2020-11-09 生效日期 2020-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长航公安局重庆、万州分局,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环保总队、水警总队:
 
    近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在《重庆参考》(2017第13期)《长江上游禁渔期内违法捕鱼猖獗》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农委和公安部门下功夫整治,加大禁捕执法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违法捕捞猖獗的态势,经市农委、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7月起,持续深入开展以“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为重点的打击违法捕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专项行动从今年7月起,至今年10月31日结束。
 
    二、专项行动区域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是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区县(自治县)间交界水域、违法捕捞现象突出水域、群众举报集中的水域。
 
    三、专项行动任务
 
    突出“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重点针对违法捕捞的团伙作案、职业电鱼、制造销售电捕鱼器、长期收购违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实施严格执法,力争侦破、捣毁一批作案团伙、窝点,坚决斩断“违法捕捞-贩卖-餐饮消费”违法链条,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我市实施新禁渔制度的第一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全市禁渔工作形势总体平稳,打击违法捕捞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野生江河鱼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采取行之有效综合措施,持续保持严格执法态势,坚决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农委会同市公安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路伟任组长,市农委副主任吴纯,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新宇任副组长,市农委渔业发展处、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市公安局水警总队、环保总队、治安总队,长航公安局重庆分局、万州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景左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警总队副总队长马学志、环保总队副总队长刘克勤、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魏耀东任副主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工作汇报,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搞好工作对接,强化组织领导,组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在前期禁渔打非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排相关情况,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共享情报信息,细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措施,力争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坚决斩断违法捕捞的利益输送链条。专项行动中发现无捕捞许可证捕捞、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违法捕捞禁捕品种等行政违法行为,由渔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查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嫌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坚决处理。
 
    (三)加强配合,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相邻区县间的联动配合,采取派员蹲守、驻守检查、联合执法、交叉检查等方式,深挖犯罪团伙,坚决捣毁窝点,形成严格执法持续执法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一是要严格管住渔船。对于发现渔民违法捕捞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利形成震慑力。二是要加强涉渔船舶清理整治。协调财政、渔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和镇街共同参与,对收缴的“三无船舶”依法集中清理;引导有关码头、趸船、餐饮船舶业主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不为违法捕捞船只加油、充电、停靠、渔获物交易等行为提供方便。三是要密切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协作。严格立案标准,加大涉渔刑事案件司法移送力度,强化案件办理过程中相互配合。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包括禁渔期移送案件在内的涉渔刑事案件在起诉、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标准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积极利用法院公开巡回审判、集中实施生态修复、社区矫正教育等活动成果,加强宣传教育,扩大震慑警示效果。四是要创新工作方法。从执法装备配置、使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及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渔业部门、公安机关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打击违法捕捞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制度;渔业部门要依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因地制宜采取鼓励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群众性护渔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依法委托乡镇监管等方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在打击违法捕捞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各地渔政、公安机关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化解难题、推进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并在每月30日按附件要求报送统计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农委、公安机关要在11月10日前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立案情况

案  由

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合计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电鱼案(件)

毒鱼案(件)

炸鱼案(件)

禁用渔具捕捞案(件)

其他涉渔案件(件)

合计

其中:公安机关移交

罚款

(万元)

合计

其中:渔政机构移送

已起诉(含禁渔期移送案件)

已判决(含禁渔期移送案件)

涉案人员

涉案

人员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各区县渔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会商后填报,统计时间截止每月29日,于每月30日中午12:00前通过传真(86815783)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 重庆 
 标签: 违法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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