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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卫食品发〔20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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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5 04:38:06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836
核心提示:为推动我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地产大宗特色中药材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了《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卫食品发〔2020〕138号
发布日期 2020-11-03 生效日期 2020-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地产大宗特色中药材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了《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

    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并争取尽快将上述3种物质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围绕城乡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创新食药物质监管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为促进地方产业经济发展、增进城乡群众健康福祉以及共建共享健康甘肃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
 
    1.确定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种植规模和产量大的中药材党参、黄芪、肉苁蓉按照食药物质进行试点管理。
 
    2.确保试点管理品种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试点工作中,省内试点地区要统筹3种食药物质的试生产区域、试生产期限,同时每年要制定明确的风险监测方案及监管方案(或措施),加强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3.规范生产经营。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监督食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作推进安全平稳,不影响公众健康,不引起市场混乱,不打乱种植秩序。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3种食药物质的主要种植区域,我省先期选定的试点范围包括兰州市、天水市、陇南市、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嘉峪关市、白银市和定西市共9个市所辖区域。
 
    三、试点时间
 
    综合考虑党参、黄芪、肉苁蓉3种食药物质的种植周期、食品产品的开发、深加工、标准的制定以及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等一系列工作,我省确定试点期限为2年。
 
    四、试点任务
 
    按照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总要求,推进3种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制定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党参、黄芪、肉苁蓉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在甘肃省地方标准颁布之前,鼓励相关企业自行制定符合实际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做好风险监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党参、黄芪、肉苁蓉3种物质开展食用安全风险监测和消费量调查工作,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三)形成有力的市场监管。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3种食药物质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工作格局。
 
    (四)创新产品开发。试点中要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开放包容,着力彰显食药物质特色优势,同时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不断提升营养膳食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等能力,壮大精深加工企业规模,着力提升创新研发能力,开发更多高科技产品,保障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产品竞争力。
 
    (五)推动一体化服务。试点中要以试点产品为切入点,以产业扶贫为抓手,试点地区各部门通力配合,主动服务,从生产、经营、监管、服务四个方面提供一体化服务,为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地要积极传播食药物质相关政策,提供咨询、培训等多渠道、便利化的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各环节出现的问题。
 
    五、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20年11-12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全省食药物质试生产方案。各试点市州根据省级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的试点食药物质(可选三种,也可选其中一种或两种)、生产企业、销售范围等,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核定。
 
    (二)组织开展试点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0月)。试点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省试生产食药物质党参、黄芪和肉苁蓉的消费量调查和食用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套监管方案(措施)制定及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和制订出台的试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做好试点区域指导工作。试点期间要做好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实施动态管理。
 
    (三)总结经验做法阶段(2022年11月-12月)。试点地区要于2022年10月—11月,对本地区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试点工作成果起草专门报告,于12月中旬前上报省政府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3种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内容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总责,并指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作。
 
    (二)开展考核评估。试点地区要把食药物质试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加强督促检查,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总结,总结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三)做好宣传普及。试点地区要积极宣传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对促进地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试点工作。要适时将食药物质的内涵和外延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的健康教育内容。要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等重要节点开展特色宣传活动,力争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贫困地区。
 
    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  沈利红
 
    电话:(0931)4818608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代亮
 
    电话:(0931)853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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