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4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新冠疫情后发展家禽养殖产业的建议 (农办议[2020]1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4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新冠疫情后发展家禽养殖产业的建议 (农办议[2020]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1 16:48:1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580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4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新冠疫情后发展家禽养殖产业的建议。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生效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关于积极协助扩大家禽外销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仔畜雏禽、禽肉禽蛋销售难等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紧急印发通知,将种禽雏禽、出栏家禽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组织推动家禽养殖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对接,帮助解决销售难问题。推动各地通过集中屠宰等方式,联系有屠宰能力的企业尽量消化存栏活禽,帮助养殖户解决活禽屠宰上市问题。推动阿里、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推出禽产品等重要农产品销售专项行动。截至今年3月底,各地家禽销售已基本恢复正常。
 
    二、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我部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家禽疫病防控工作。近年来,围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目标任务,制定印发了《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和《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指导各地坚持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措施,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家禽疫病保持平稳,保障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每年年初均制定印发《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明确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要求,组织开展春秋防集中免疫和检查,构筑有效免疫屏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商场超市、农(集)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活禽销售者档案,督促销售者挂牌经营,经营活禽和禽肉的索取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按照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持续保持家禽疫情平稳态势。统筹做好新城疫等家禽疫病防控,继续推进禽白血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提高防控能力和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关于实行家禽定点集中屠宰
 
    我部在推进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快提升家禽业屠宰市场加工能力。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实行其他动物的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据统计,目前已有北京、河北、陕西、吉林等10个省份对家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下一步,我部将加大调研力度,结合各地家禽屠宰加工发展实际,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家禽定点屠宰工作。
 
    四、关于鼓励家禽产品冷冻贮藏、冰鲜上市
 
    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鼓励地方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布局屠宰、销售网点,不断扩大冷链仓储物流能力,健全家禽产品冰鲜流通和配送体系。下一步,我部将抓紧编制印发《“十四五”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规划》,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将肉类低温处理储运设施纳入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内,因地制宜推动各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及水平提升。
 
    五、关于制定家禽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为扩大禽肉的生产和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禽肉水产品扩大生产保障供给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家禽企业扩大生产。发挥政府专项债券的作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禽肉养殖、屠宰加工的防疫、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通过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支持家禽育种创新和良种推广。2010年开始,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要求,累计创建4805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其中家禽1146个。
 
    下一步,我们结合编制畜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
 地区: 中国 
 标签: 养殖 家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