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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市监网监〔20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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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27 11:12:30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3969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网监〔2020〕164号
发布日期 2020-10-26 生效日期 2020-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党委宣传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税务局、网信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持续推进《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义务,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10-12月联合开展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现将《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网信办        林草局        邮政局
 
    药监局                      知识产权局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网剑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落实《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10-12月联合开展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以落实《电子商务法》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审查核验义务,督促、指导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核机制,组织对平台内经营者,尤其是销售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专利、版权等注册或授权信息进行核查,不断强化落实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集中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网信办、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尤其是疫情期间夸大、虚构产品功效以及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严厉打击刷单炒信、非法寄递包裹、买卖快递单号等行为。严肃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守住安全底线。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守住安全底线,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全面禁止网上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直播和恶意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五)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查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用品、生活物资等的虚假违法广告,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协作)
 
    (六)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协同推进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依法惩处“直播带货”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不断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加强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依法打击借众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销售盗版网课、盗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网信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七)依法查处其他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以口罩等防疫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网上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加强新冠疫苗、血液制
 
    品、麻醉品等禁限售商品监测监管,严厉打击买卖、使用虚假检测报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网信办、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快速部署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立足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加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稳步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积极开展部门间协作。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三)探索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及时进行信息公示。提升发现违法线索的有效性、时效性,针对网络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做好违法行为线索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
 
    (四)积极开展宣传,持续推进《电子商务法》宣贯。积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诚信经营理念和网络消费安全知识的宣传,发布消费预警、提示警示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推动网络市场经营者自觉自律、规范经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报5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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