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我局印发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更好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实现科学精准监管。
二、《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成立了信用监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鉴了全国各省市出台的信用分类管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三易其稿,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报法制部门法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和类别。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根据规定的条件,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将企业划分为暂无风险企业、低风险企业、中风险企业、高风险企业四类。
(三)《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调整和修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企业履行信用的变动,企业信用风险可以由系统自动进行调整和修复。企业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风险分类查询,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四)《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对暂无风险企业、低风险企业、中风险企业、高风险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