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333号令)《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将1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给济青烟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和烟台片区实施,并交付各承接主体“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专用章(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用编号区分各承接主体。
本公告自《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执行;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