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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苏应急〔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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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06 01:38:59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714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源头管控,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苏应急〔2020〕32号
发布日期 2020-08-06 生效日期 2020-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源头管控,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规定,对生产的化学品进行鉴别和分类,确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产能并及时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当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安全评价,如实提供安全评价所必须的企业管理、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外部环境等资料数据,对安全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及时落实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和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组建专业结构合理的项目评价组,至少包括安全、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自动化等专业。项目评价组应当实地勘查企业的安全管理、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生产工艺、自动控制、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公用工程和外部环境等情况,核实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产能和生产场所。

    安全评价机构应准确界定评价范围,新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对全厂进行安全评价。因建设项目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含依托或利旧部分)开展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要点》(附件1,附件2)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提出事故预防和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指导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确认企业完成整改后出具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应明确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评价报告附件资料准确齐全,开展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的企业,应提供诊断治理资料。

    三、受理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职责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严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严格行政许可受理。

    受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附件3,附件4,附件5)要求,审查企业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受理或补正告知。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现场核查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和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由设区市负责现场核查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附件6,附件7)和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报告与企业现场符合性进行核查。核查专家应满足专业要求且不少于5人。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下列企业的现场核查,设区市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核查。

    1.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剧毒化学品企业;

    3.省级负责安全审查建设项目的企业;

    4.近3年内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窒息中毒亡人事故或有较大影响事故的企业。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现场核查以外企业的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场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中存在不符合项的;

    2.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漏评、少评的;

    3.发现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加强指导服务企业。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指导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表》(附件8)。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在受理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主动指导帮助企业先期开展现场自查及问题整改,进一步缩短行政许可时间,提高行政许可质量。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全部网上办理,不再接受纸质材料。原《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39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18〕57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要点-延期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要点-变更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延期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项目变更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专项变更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延期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变更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表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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