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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42号(农业水利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简化办理出入境文物展览涉及水生濒危物种展品出入境证明书手续的提案 (农办案【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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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9 08:51:5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879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42号(农业水利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简化办理出入境文物展览涉及水生濒危物种展品出入境证明书手续的提案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09-04 生效日期 2020-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吕成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办理出入境文物展览涉及水生濒危物种展品出入境证明书手续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除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经省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水生濒危物种文物展览是《野保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近年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展览展示等利用行为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利用水生濒危物种活动,保障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案中提到的取消办理相关特许利用证件的建议,需要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野保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目前尚不具可操作性。
 
    二、关于全部审批手续均由濒危物种管理部门办理
 
    根据《野保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通关。因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水生濒危物种文物展品出入境的,需要依法经我部批准后再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两个审批环节各自侧重不同,我部主要是对进出口行为是否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把关,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主要是对进出口行为是否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进行把关。因此,保留上述两个审批事项是必要的。
 
    三、关于简化申报程序和减少纸质文件
 
    近年来,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我部会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在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方面,不断采取优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一是我部取消合并重复性材料,明确兜底性材料,有效精简申请材料;取消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省级初审环节,并对现有审批过程环节进行优化;主动将进出口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5个工作日。同时,我部对水生濒危物种文物相关审批,采取依申请进出口同时办理、延长批文有效期、容缺后补受理及开展专题培训、座谈会等方式,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二是国家濒管办不断精简申请纸质材料,对非必要或通过共享等方式可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并建设运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审批系统,与海关报关、检疫等系统联网,为申请人无纸化通关创造便利条件。采取由国家濒管办“一站式”审批和授权各地办事处就近审批相结合的方式,方便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受理和初审两个环节合二为一,并通过充实审批力量和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野保法》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水生濒危物种文物相关审批工作予以进一步优化。一是指导申请人办理相关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对已取得经营利用许可的水生濒危物种文物进出境审批,可直接报送我部;对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的,可通过“串联”改“并联”的方式,与进出境审批同时办理。二是在国家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将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等共享的材料列入取消纸质文件报送计划;同时,针对水生濒危物种文物公益性展览,将充分考虑展期等实际情况,尽量将我部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三是将继续加强与国家濒管办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审批结果在部门间的运转效率;同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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