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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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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22 16:06:5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509
核心提示: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
发布日期 2023-02-21 生效日期 2023-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8-20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23年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5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93例死亡病例。目前仍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持续上报猴痘病例,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可能存在检测和确诊病例报告不足的情况。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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