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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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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16 10:22:5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619
核心提示: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7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生效日期 2024-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2-15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世界卫生组织2024年8月14日宣布,猴痘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非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月9日数据,今年以来,非洲有13个国家报告了17541例猴痘病例,死亡517例,其中仅刚果(金)就报告了16789例猴痘病例,死亡511例。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背痛、肌痛、淋巴结肿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猴痘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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