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粤字号”农业品牌认定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粤字号”农业品牌认定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7 16:54:15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07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办函〔2020〕143号)要求,实施“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行动,推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新三品”融合发展。经研究,我厅拟开展农业产品品牌认定与评价工作,助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24 生效日期 2020-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办函〔2020〕143号)要求,实施“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行动,推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新三品”融合发展。经研究,我厅拟开展农业产品品牌认定与评价工作,助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农业农村部对农业品牌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行动,探索推进广东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积极构建“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全省统一申报格式和系统、各地级市组织申报认定、市级产品品牌备案入库、有效期名牌产品确认入库、全省统一标准开展品牌评价、发布全省农业品牌目录”的省市联动开展品牌创建工作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品牌申报认定。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发动、组织辖区内农业产品经营主体开展申报、评审和认定管理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市级农业产品品牌认定工作。

    (二)品牌备案入库。经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新增产品品牌,于10月30日前附上地市认定文件(以正式发文日期为准),在系统上完成产品品牌全省备案入库工作。

    (三)品牌确认入库。各地市有效期内名牌产品(农业类)(包括本年度到期产品)需登录系统填报年度经济表,各地市于10月26日完成相关产品填报工作;如果有需要取消的产品,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需写明原因、以正式函件形式于10月30日前经系统上报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四)全省统一评价。省农业农村厅将委托第三方在原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基础上对已备案入库产品统一开展产品品牌评价,对达标的产品品牌以“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形式公布,不再单独印发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

    (五)发布品牌目录。面向社会发布“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并广泛宣传推介,同时开展动态监测管理,对连续两年监测不通过的品牌予以清退出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广泛发动。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积极发动所辖区域政府、企业主体积极推动“新三品”深度融合,齐心协力创建品牌、做强品牌、打响品牌,以品牌建设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转变思维,主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品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融合关系的共同追求,是供给侧与需求端升级的方向定位,是企业、产业和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担当,整合力量开展农业产品品牌认定与评价工作,创新工作举措支持对入选“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的品牌给予相关激励措施,着力培树一批本地区质量过硬、竞争力强、市场口碑好的农业品牌。

    (三)统一规范,集中填报。为便于统一申报和管理服务,有效推进工作,全省将规范农业产品品牌申报书格式(附件1)和申报范围(附件2),并沿用原有系统账号统一在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网(www.gdmpxt.org)开展填报、按时提交,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各地级市具体操作,详见工作指引(附件3)。

    附件:1.农业产品品牌申报书

    2.产品品牌申报范围

    3.工作指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联系人:黄瑞莹,联系电话:37288229;技术支持电话:4000330890)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2974)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