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以科研为目的人工繁育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的行政审批服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9号)》,我局研究制定的《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4号)规定,我局同步制定了《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2.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
2020年9月11日
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以科研为目的人工繁育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的许可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本市“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试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科研为目的人工繁育食蟹猴,申请办理实验用食蟹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以其他目的开展人工繁育食蟹猴及其他实验用猴的活动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市范围内实验用食蟹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浦东新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浦东新区实验用食蟹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第四条(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五条(许可条件)
申请食蟹猴人工繁育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等合法来源;
(二)具有人工繁育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野生动物防疫救治及饲养人员;
(四)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工繁育场建设符合《LY/T 2018-2012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食蟹猴》技术标准。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
(二)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三)食蟹猴种源来源证明材料(来源方人工繁育许可证、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来源地省级林业部门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以上四类材料只需提供一种,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规划方案(申请单位填报包括:饲养人员履历,兽医人员资质证书,固定繁育场所、笼舍、防逃逸设施、隔离墙(网)设施设备的规格和安全性的说明材料,证明固定繁育场所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人工繁育食蟹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告知)
对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的事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须在5日内作出承诺,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材料和经申请单位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生效并保存。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将相应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采取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四)项材料提交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如果申请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全部材料,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文书送达)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可当场送达的应当场送达。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送达被审批人。
行政审批决定被撤销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送达给被审批人。颁发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注销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试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法 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二、审批条件
(一)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等合法来源;
(二)具有人工繁育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野生动物防疫救治及饲养人员;
(四)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工繁育场建设符合《LY/T 2018-2012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食蟹猴》技术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
(二)单位法人证和营业执照(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三)食蟹猴种源来源证明材料(来源方人工繁育许可证、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来源地省级林业部门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以上四种材料提交一种即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规划方案(申请单位填报包括:饲养人员履历,兽医人员资质证书,固定繁育场所、笼舍、防逃逸设施、隔离墙(网)设施设备的规格和安全性的说明材料,证明固定繁育场所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人工繁育食蟹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第 项、第 项;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
为加强“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以下简称“后续监管”),落实检查要求,规范检查行为,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
本规程所指的后续监管是指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的单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的活动。
二、职责分工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工作,浦东新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工作。市林业总站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浦东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受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各自分工,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三、时限要求
后续监管应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完成。
四、材料移送
申请人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对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审批材料移送监管单位。
五、检查通知
监管单位在收到移送的全套审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通知书》(附件2-1,以下简称“检查通知”)。
检查通知中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收到检查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接受监管单位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日期由监管单位与申请人商量约定。检查通知应根据《告知承诺书》列明检查内容。
六、检查实施
监管单位进行检查时,应指派1名具有业务专长的在编人员牵头组织检查,并对检查进程和检查事项真实性负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申请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所检查内容应与检查通知一致,对检查内容逐项核实并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记录单》(附件2-2),列明单项内容检查结果和总体检查结论。需整改的,在备注栏写明存在的问题、整改内容等,由检查人员签名、申请单位确认。检查记录单经监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表单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复印件或信息化方式)。
七、整改
监管单位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发放《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附件2-3),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证件注销
监管单位提交拟撤销行政许可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4),经法规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撤销决定书。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同一事项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同步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其他
后续监管涉及的整套材料纳入许可档案管理。
检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其他未尽要求应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令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附件:2-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通知书
2-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记录单
2-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
2-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1 样 张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通知书
编号:
公司:
定于 年_ 月 日 下午赴你单位,就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事项(许可证书编号 )进行检查,请予配合。
核查项目:(列明明细)
1
|
告知承诺书、申请表、主管部门意见表
|
2
|
驯养繁殖场所所在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表
|
3
|
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
4
|
驯养繁殖单位注册地房屋资产及固定繁育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
|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6
|
食蟹猴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7
|
固定繁育场所、笼舍规格说明文件及设计方案
|
8
|
防逃逸设施、隔离墙(网)灯等安全性防护设施设备的说明
|
9
|
岗位安全操作、卫生防疫、饲养场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逃逸捕捉等相关规程和方案(书面及电子文本)
|
10
|
承诺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列明明细)
|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样 张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记录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公司(公章)
行政许可
申请项目
|
|
核查
地点
|
|
核查人员
|
|
核查
时间
|
20 年 月 日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结果
|
1
|
告知承诺书、申请表、主管部门意见表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2
|
驯养繁殖场所所在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表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3
|
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4
|
驯养繁殖单位注册地房屋资产及固定繁育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5
|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6
|
食蟹猴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7
|
固定繁育场所、笼舍规格说明文件及设计方案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8
|
防逃逸设施、隔离墙(网)灯等安全性防护设施设备的说明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9
|
岗位安全操作、卫生防疫、饲养场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逃逸捕捉等相关规程和方案(书面及电子文本)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10
|
承诺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列明明细)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询问有关人员
|
|
|
□听取当事人陈述
|
|
|
核查结论:
1.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相符 ( ) 2.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 ( )
备注: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名):
被检查人(签名):
领导签字: 监管单位(公章)
附件2-3 样 张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
编号:(年份)-(序号)(区)
:
本机关在就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行政审批(许可证书编号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违反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下述行为:
1、
2、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改正下述行为:
1、
2、
□请于 年 月 前上报以下资料:
1、
2、
不改正,逾期不上报,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4 样 张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字[年份]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的规定,不符合“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条件。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
依据 第 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并注销行政许可证,有实体证书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实体证书原件交回至本机关(地址 ):
1.
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20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章)
签收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