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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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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30 00:00:00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04
核心提示: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
发布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 2017-12-30 生效日期 2017-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以下4件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二、《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三、《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改)。
 
    四、《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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