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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公告2020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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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0 15:12:37  来源: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000
核心提示: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遏制涉危险废物案件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公害,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查院,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查院,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公告2020年 第5号
发布日期 2020-09-10 生效日期 2020-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遏制涉危险废物案件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公害,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9月至11月

    二、重点检查对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行业企业。

    三、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向河流、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四)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部门   12369

    公 安 机 关     110

    检 察 机 关    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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