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公告2020年 第5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公告2020年 第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0 03:12:37  来源: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937
核心提示: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遏制涉危险废物案件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公害,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查院,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查院,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公告2020年 第5号
发布日期 2020-09-10 生效日期 2020-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遏制涉危险废物案件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公害,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9月至11月

    二、重点检查对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行业企业。

    三、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向河流、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四)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部门   12369

    公 安 机 关     110

    检 察 机 关    12309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